“訂金”非“定金” 一字之差挽回3000元!

2015-07-27 14:22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保障網 閱讀(

  日前,裝修保障網從沙洋縣工商局獲悉,沙洋一位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家具店訂購了家具后想退款,幸好之前交的是“訂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挽回了3000元。

櫥柜

  今年5月,李先生在沙洋洪嶺大道某家具店訂購了一套櫥柜,當場交付訂金3000元。后因住房變動不想購買,要求商家退還訂金遭到拒絕,7月上旬,他來到沙洋縣工商局開發(fā)區(qū)工商所求助。

  該所執(zhí)法人員調查后認為,李先生的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商家應該退還。執(zhí)法人員向商家詳細講解了“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定金”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擔保作用,金額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若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若商家違約則必須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可視為一種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經調解,商家將3000元訂金全部退還李先生。

  縣工商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謹慎,當需預付一定金額時,請一定要明確“定金”和“訂金”的概念。

  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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