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工程貓膩多 小心“隱蔽”變“隱患”

2015-05-20 14:52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興北居裝飾 閱讀(

一:精裝戶型的煩惱

早在2002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出臺的《商品住房裝修一次到位執(zhí)行細則》,勉勵內地范圍內取消毛坯商品房推行裝修商品房。本是為了給業(yè)主一個寧靜的居住環(huán)境,同時節(jié)約資源避開裝修浪費。而如今的“精裝商品房”卻與此背道而馳。政策推行多年后,商品房產商似乎并未深刻理解確定這項惠民政府策略的良苦用心,反倒越來越突出了家裝廠家存在的必要性。

張女士購買了西寧市城東區(qū)國際村一處精裝小戶型,面積四十多平方米。原本想著可以提包入住,方便又省心。當張女士滿心歡喜的請朋友來賀房時

,一位有著豐富裝修行業(yè)經驗朋友告訴她,衛(wèi)生間竟有10塊墻磚空鼓,衛(wèi)生間墻面壁紙多處有起層預兆。

張女士算了一下,精裝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屋價格普遍比毛坯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屋價格高出1000元以上,而為何精品卻成了糟品。一位圈

內人士道出了原委,目前市面上的精品商品房用于室內裝修的費用一般為每平方米320元,甚至更低。這么低的花費又怎么能夠支付起好的材料、好

的施工、好的設計費用呢?精裝商品房項目施工和家裝施工還是有不同的,主要在水、電、路改造及項目材料地方存在問題。

目前,對精裝商品房并沒有明確的標準,許多商品房開發(fā)商以及裝修公司便鉆了空子。王先生于2011年在西寧市城西區(qū)買了一套精裝修戶型,收

房時發(fā)現(xiàn)地板起翹,要求房產商賠付,而房產商卻推脫是施工單位的過錯,于是王先生又去找施工單位,可施工單位卻說其未與王先生簽訂施工合同

沒有賠付責任,說是商品房產商的責任。如此這般,問題到如今還不見得到解決,王先生只能是自掏腰包從新?lián)Q了地板。

一位從事了十幾年裝修工程的周先生給記者介紹,合法的比較有信譽的裝飾公司會為業(yè)主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務保障,無論是設計、施工、材料任何

一地方出現(xiàn)問題,裝飾公司一般都能負責。

二:“隱蔽工程”投訴多

據西寧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所謂“隱蔽工程”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隱在結構內部工程完工后不外露的施工部分。在家裝中,隱蔽工程主要包括水電

氣管道鋪設、地板基層、護墻板基層、門窗基層、吊頂等。由于隱蔽工程的特殊隱蔽性,在裝修中容易被偷工減料,不懂行的人一般看不出來。

市民李女士剛剛開始裝修房子沒兩天,就被裝飾公司告知她,合同中的裝修費用并不包括門口、窗口等處的打膠、吊頂后面的支架、衛(wèi)生間瓷磚后的

防水處理等,如果這些工程不進行,裝修質量會受到影響。李女士只好又向家裝公司交了“額外”的裝修費。結算時,李女士不但沒有省錢,反

而又多花了三千多元。

三:對承包方資質認知不清

馬先生委托喬某為自己的住房進行裝修,口頭談好價格是總價款3萬元。完工后,因對裝修質量不滿,馬先生只支付了1.2萬元裝修費。為此,喬某多

次上門討要沒有結果,將馬先生告上法庭。由于喬某是以個體裝修戶的名義對外承攬裝修業(yè)務,即沒有依法進行核準登記,也沒有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

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對外承攬裝修業(yè)務的合法資質。法院因此判定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無效,喬某承擔主要責任,馬先生因疏于對原告承攬資質的審查,

亦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據了解,家裝隱形消費主要涉及價格陷阱和工藝陷阱兩個問題。有些商家在前期報價中,故意將一些必須要施工的項目遺漏,但施工中,消費者為實

現(xiàn)其使用目的就必須增項,理所當然,費用也要增加。還有的消費者對于隱蔽工程和一些細節(jié)問題知之甚少,一些施工人員常在此做文章,如在櫥柜

、衣柜等木制品與墻體交接面不做防潮處理,吊頂等不做防火處理,表面上看不出有任何區(qū)別,但實際上卻降低了工藝標準,如果需要完成工藝,消

費者又要多出錢。

現(xiàn)實中,有的房主與裝修承攬方只達成口頭協(xié)議就開工;有的即使訂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殘缺不全,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意向性協(xié)議;還有的只關

注裝修價格、設計圖、效果圖以及所選的材料,而對于合同中應具備的質量、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卻忽略不管。由于上述合同原因引發(fā)糾紛后

,雙方往往相互推諉扯皮,會直接導致房主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維護。

四:雙方違約投訴增加

徐先生與一家裝飾公司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中約定,用電線路布埋在四周墻體的合理位置。但在施工過程中,裝飾公司未經房主許可,擅自變更合同

,將部分照明線路布設在墻體表面。徐某為此將裝飾公司投訴到消費者協(xié)會。經過協(xié)商,裝修公司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2400元。消費者協(xié)會的工作人

員告訴記者:“因承攬方違約而引發(fā)的糾紛主要表現(xiàn)在:不按合同約定日期按時完工;施工用材料與合同中約定的材料不一致;在隱蔽工程的施工中

,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如承攬人將用電線路、燃氣管道、通風管道的埋設擅自更改。 ”

在一些案例中不難見到另一類糾紛,就是房主違約投訴,即在施工過程中,房主頻繁變更設計圖紙和使用材料,增減裝修項目,以及拖延支付工程款

導致工期延誤。胡女士委托裝飾公司為其房屋進行裝修。雙方簽訂的家裝合同約定,胡某應根據施工進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裝飾公司按照合同約

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后,胡某卻只給付了期的工程款3000元。為此裝飾公司將胡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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