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收對象及其征收范圍

2016-08-08 11:50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小堡 閱讀(

  什么是土地增值稅呢?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哪些?哪些人會被征收土地增值稅呢?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guī)定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征范圍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土地增值稅的開征,有利于增強對房地產開發(fā)商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有利于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積累資金。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一般規(guī)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俜慨a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

  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

  2.特殊規(guī)定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其中如果投資聯營的企業(y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或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就不能暫免征稅。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房產轉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如果產權沒有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互換,由于發(fā)生了房產轉移,因此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對于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的行為,經過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對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5)房地產的出租,指房產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將房產或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地產企業(yè)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fā)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6)房地產的抵押,指房產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權屬的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房產的產權、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并沒有發(fā)生權屬的變更,因此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7)企業(yè)兼并轉讓房地產,在企業(yè)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yè)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yè)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的代建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fā),開發(fā)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fā)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性質,故不在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9)房地產的重新評估,按照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在清產核資時對房地產進行重新評估而產生的評估增值,因其既沒有發(fā)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10)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具有合同等到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

土地增值稅征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對象

  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鄢椖堪础稐l例》及《細則》規(guī)定有下列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guī)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2)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fā)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fā)生額扣除。

  (3)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規(guī)定,與房地產開發(fā)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項目進行歸集或分攤。為了便于計算操作,《細則》規(guī)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5%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fā)成本的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值,并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評估機構的評估而確認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這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

  步

  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fā)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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